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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中学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阅读次数:日期:2020-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资产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产权管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捐赠以及对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资产捐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主要是指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的各类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软件、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凡校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以下称“各单位”)捐赠的各类资产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接受捐赠并占有捐赠资产。

第五条 学校接受资产捐赠事项由负责部门牵头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资产来源、受赠对象、用途及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接受资金、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捐赠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校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应依财务制度办理相关台账手续。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来源应注明为捐赠。资产价值以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如发票原件或加盖捐赠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等)及相关税费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原则上参考捐赠方的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方无特别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分配。

第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物资,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确保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涉及建筑物、设施、场所及有关内部机构等冠名事项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相关规定及要求;

(2)确属学校及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

(3)学校各单位无此类资产使用需求;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确有对外捐赠需要,应填报捐赠资产申请表等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资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擅自占用、处置受赠资产或擅自对外进行捐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